網絡公司以網絡為媒介發起并組織現場團購,消費者焦輝耀在團購中向銷售商購買的產品卻出現了質量問題——實木地板成了貼面地板。
最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銷售商上海奇林木業有限公司(簡稱“奇林木業公司”)賠償焦輝耀全額貨款15131元,并判定網絡團購的組織方上海熱線信息網絡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熱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9年2月10日,焦輝耀的代理律師戎偉明就本案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他說,這是上海首例網絡團購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網絡團購遭遇尷尬事態
焦輝耀雖已年過六十,卻喜歡探究新生事物,在女兒的指導下學會了上網,繼而又學會了網上購物。
因裝修房屋需要購買木地板,2007年2月4日,他報名參加了上海熱線在長寧路999號多媒體生活廣場舉辦的現場團購活動。花100元買了團購代用券之后,他進入團購現場,與參展商之一的奇林木業公司達成購買75平方米二翅豆實木地板的意向。
在此之前,他已從上海熱線的網上告示中獲知奇林木業公司的產品相對便宜并將作為參展商之一參加這次現場團購活動,也從上海熱線分發的書面資料中得到證實。
3月12日,焦輝耀按約定的時間來到奇林木業公司辦公場所,支付了1000元定金。定金數額為1000元,實際支付現金900元,另外100元以面值為100元的團購代用券副聯沖抵。
按照上海熱線制定的交易規則,將副聯交給銷售商表示達成了購買商品的意向,主聯則由消費者自己持有。消費者三個月之內不打算購買商品,可憑主聯要求上海熱線退還100元現金;購買了商品,則在支付貨款時以主聯抵扣100元現金。
4月13日,焦輝耀通知奇林木業公司送貨。貨送到后,雙方按照交易規則結算了剩余貨款,這樁買賣終于完成。交接中,奇林木業公司再三保證所送貨物是二翅豆實木地板。
哪知,裝修完畢并入住8個月之后,焦輝耀發現地板有起殼現象,剖析余料后發現僅貼面是二翅豆木料,貼面以下是別的木料。顯然,這是假冒偽劣商品。
焦輝耀立即與奇林木業公司交涉。奇林木業公司的業務人員時而態度強硬,時而虛與委蛇,不肯承擔責任。再后來,就玩起了“失蹤”的游戲。后來得知,奇林木業公司是皮包公司。
焦輝耀又與上海熱線聯系,上海熱線更是理直氣壯地回答說,上海熱線只是交易的中介方,商品有質量問題應該找銷售商,不應該找中介方。
焦輝耀覺得上海熱線沒有理由推諉,因為上海熱線具有營利事實。而且,上海熱線隸屬上海信息產業有限公司,負責運營(www.online.com.cn)網站,曾多次組織團購活動,名氣很大,焦輝耀是沖著它才參加這次團購活動的。它都不肯負責,誰還肯負責呢!
焦輝耀還了解到,上海熱線除了在網上發布團購信息,還與參展的銷售商簽訂了合同,根據該合同收取了場地租用費,分攤了現場工作人員的工資,還收取了保證金。收取保證金的理由是,“假如出現商品質量問題并導致理賠,由上海熱線先行賠付,后再向銷售商追償”。
經過長達數月的無效交涉,焦輝耀失望至極。經過代理律師的指導,他以三次錄音的形式固定了證據,于2008月 6月將奇林木業公司、上海熱線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貨款15131元。
銷售商“失蹤”,團購組織者拒賠
2008年7月28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焦輝耀和他的代理律師、上海市紫雨律師事務所律師戎偉明到庭,兩個被告只有上海熱線的代理律師到庭應訴,奇林木業公司經法院公告送達傳票卻缺席。
戎律師指出,奇林木業公司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詐消費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 9條的規定,本應按商品價格的兩倍給予賠償,連帶賠償鋪設地板的勞務費用。焦輝耀在訴狀中僅要求賠償地板的原價,應予支持。
戎律師還指出,雖然國家尚未出臺有關網絡團購的法律,但是,上海熱線作為團購活動的組織者,且以營利為目的,其法律地位類似于展銷會的舉辦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的規定,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焦輝耀還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1.奇林木業公司出具的銷售憑證一份,證明焦輝耀與奇林木業公司買賣關系成立;
2.奇林木業公司工作人員袁某寫的保證書一份,所寫“保證2007年8月10日之前給焦輝耀開具二翅豆實木地板的正規發票”,證明奇林木業公司確認賣給焦輝耀的是二翅豆實木地板;
3.二翅豆實木地板包裝箱照片一張,進一步證明木業公司賣給焦輝耀的是二翅豆實木地板;
4.上海熱線現場團購活動憑證——面值為100元的團購代用券副聯一張,證明自己參加了上海熱線舉辦的現場團購活動,上海熱線舉辦這次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
5.現場團購活動宣傳冊一份,證明自己作為消費者、奇林木業公司作為銷售商,均參加了上海熱線舉辦的現場團購活動;
6.奇林木業公司工作人員袁某及上海歐林木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趙某的名片各一張,進一步證明自己參加了上海熱線舉辦的現場團購活動;
7.焦輝耀與上海歐林木業有限公司趙某、焦輝耀與上海熱線工作人員查某、焦輝耀與上海熱線經理李某之間的談話錄音,證明焦輝耀在上海熱線舉辦的現場團購活動中與奇林木業公司達成了訂購二翅豆實木地板的意向。
上海熱線的代理律師不否認銷售商向焦輝耀銷售了假冒偽劣產品,但不承認自己負有連帶責任。理由是,上海熱線組織此類團購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增加網站的點擊率,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及廣告流量——提升廣告流量才是上海熱線的營利模式。
他們還說,上海熱線只是一個中介組織,他們在交易中所起的只是居間作用,上海熱線的法律地位與展銷會舉辦者不同,不宜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的規定,焦輝耀應該直接向售予地板的奇林木業公司主張賠償。
隨之,他們話鋒一轉,說焦輝耀無法證明自己參加了上海熱線組織的現場團購活動,即無法證明購買木地板與此次活動有關,因為焦輝耀未能提供團購代用券的主聯。宣傳冊和名片可能是在其他場合獲得的,談話錄音也不足為據。
除了這些答辯意見,上海熱線方未提供任何證據。
雙方唇槍舌劍,互不相讓,也未能接受主審法官的調解,法院只好休庭。
活用法律,維護消費者權益
之后,法院為了查明上海熱線與奇林木業公司的關系,多次進行取證;由于這樣的案件十分罕見,為了明確上海熱線在這起交易中的法律地位以及適用法律,法院還與有關專家研討。
10月20日,法院再次開庭審理這起網絡團購合同糾紛案,并當庭宣判。
法院認為,焦輝耀參加上海熱線組織的團購活動,并在這次活動中向奇林木業公司購買了二翅豆實木地板。但是,奇林木業公司交付的地板與約定的不符。這些事實,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8條的規定,奇林木業公司應該給予焦輝耀賠償。
上海熱線舉辦的團購活動,雖然在形式上稍有區別于商品展銷會,存在集體砍價這一環節,但是,就其運作方式、交易的基本流程、相關費用的收取而言,與一般商品展銷會相似,而不具備居間服務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而且,上海熱線與奇林木業公司簽訂了雙方合同,根據合同收取了場地費,分攤了人工費,卻未對參展商盡監督、管理的義務,具有過錯。兩者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后果的發生。焦輝耀要求奇林木業公司和上海熱線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上海熱線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奇林木業公司追償。
據此,法院在奇林木業公司缺席的情況下判決:奇林木業公司賠償原告貨款15131元;上海熱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奇林木業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681.60元由奇林木業公司、上海熱線共同承擔。
奇林木業公司和上海熱線均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上訴,判決生效。然而,直至今天,奇林木業公司還是無影無蹤;由于我們所不知道的原因,上海熱線也未能賠付。本文截稿時,戎律師告訴記者,焦輝耀已經向黃浦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申請。
(案中焦輝耀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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